?。ㄆ撸?、對結伙斗毆、聚眾滋事的為首者,從重處分;對能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他人者,從輕處分。
第十二條 參與賭博活動者,給予沒收賭資、賭具,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組織賭博活動者,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收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ㄒ唬┓矃⑴c收看、傳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光盤)等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ǘ┲谱?、復制、傳播或隱藏不交淫穢物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在校園內、教學樓或宿舍樓窗口向樓下扔雜物、吐痰、潑水等破壞校園環境,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破壞學校公物,損壞門窗,桌凳、樹木等,除照價賠償外,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多次違反,并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做相應賠償。
第十五條 在校期間男女生交往過密等不文明行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做出有辱學校形象,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內吸煙、喝酒,除沒收其物品外再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酒后鬧事,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因吸煙、喝酒引起火災、打架等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和處罰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在教室、宿舍、會場或其它公共場所哄鬧、擾亂公共秩序不聽勸告,聚眾鬧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引起嚴重不良影響及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在宿舍及教室存放管制刀具、私拉電線、私自安裝和使用電器,破壞學校的用電設施,沒收并給予50元--200元經濟處罰,并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因點明火、私拉電線、私用電等引起火災,除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和處罰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因學習成績、就業安置、紀律處分、日常管理等問題,對老師或領導無理取鬧、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拒絕接受學校管理人員檢查管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利用網絡、微博、空間、貼吧發表不健康及侮辱性等言論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未經學校允許,在宿舍留宿他人,給予記過處分。跳墻外出或在在校外留宿(走讀生除外)者,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到異性宿舍過夜及帶異性在宿舍過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因留宿他人而發生打架、偷竊事件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實習、實驗期間,不聽指導,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者,后果由責任者自負,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偽造證明、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無故曠課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ㄒ唬┮粚W期內曠課累計20課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ǘ┮粚W期內曠課累計21-49課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50-69課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ㄋ模┮粚W期內曠課累計70-90課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ㄎ澹┮粚W期內曠課累計90課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擅自離校,節假日及請假不按規定時間返校, 超過24小時的;或因違紀、違法或在違紀、違法調查處理過程中,未經允許私自離校超過24小時的;并且未與班主任或家長聯系,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此期間,因學生本人所留下的個人或家庭聯系方式有誤,未能及時與本人和家庭取得聯系的;學生本人發生一切意外,后果均由學生個人及家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寒暑假開學連續二周,未按學校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與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聯系未果,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對學生本人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校期間擅自離?;蛘埣俨粴w連續兩周以上的,學校與學生本人及監護人聯系未果,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對學生本人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紀律處分程序
第二十九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ㄒ唬?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學生處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訴和申辯。
?。ǘ?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分審批表,學生本人簽字,學生處審批,加蓋學生處公章后裝入學生本人檔案。
?。ㄈ┝粜2炜春烷_除學籍處分由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處分審批表并附相關資料,學生處審議后交分管校領導審核,報校委會研究決定,下達處分決定文件,裝入學生本人檔案。受開除學籍處分的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 學生紀律處分,由學生處送達學生本人,學生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后生效。決定書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學生檔案,一份存學生處備案。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以公告方式通知,自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即視為送達。
?。ㄎ澹┨幏譀Q定要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公布,并告知學生本人及監護人,涉及個人隱私等情況的,不予公布。
第三十條 受紀律處分學生的申訴。
?。ㄒ唬W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組成。
?。ǘW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學校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違法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機關處理后,再依有關規定做出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2015年7月第三次修訂。